潍坊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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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 09:32  点击次数:[]

潍坊职业学院章程

潍坊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20017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山东省昌潍农业学校和潍坊市职工大学组建而成。201011月,原潍坊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潍坊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山东省潍坊师范学校(潍坊海洋化工学校)整建制并入。

学校秉承“明德尚学、强能善技”的校训,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全方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致力于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潍坊职业学院,简称潍职院,英文译名为Weifang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WFVC

学校设有滨海和奎文两个校区。滨海校区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区,奎文校区位于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243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由潍坊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和潍坊市共管,以潍坊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三年制高职教育为主,以中职教育与应用型本科教育为补充。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技术培训。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多层次多规格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九条中国共产党潍坊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把握办学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配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生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学校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拟订和组织实施。负责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创业创新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临时行使校长职权。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潍坊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形式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会的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措施,以及学校教育管理、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和其他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五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党委会列席人员。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按照一事一议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做出缓议意见。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必须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表决事项时,以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列席人员为有必要列席会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须有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教辅机构组成,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职能。

第十八条学校二级学院、职能处室、党群机构均为学校二级机构,按照职能分别隶属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二级学院承担学生培养的主要职能,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权和资源使用权。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具体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负责本二级学院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专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制定本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院学生教育管理,对本院学生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科学研究、科技研发、学术活动,负责社会服务、专业交流与校企合作等活动。

(五)负责本院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做好毕业生跟踪服务。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执行学校决定的其他任务。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院长主持,会议成员包括二级学院行政领导和党支部成员。

第二十一条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二级学院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二级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二级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对本二级学院行政工作发挥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四节学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咨询、审议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审议学校各类教学科研计划方案、教学科研立项、教学科研奖励,对各项建设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三)指导开展教学科研成果培育,负责成果评审及推广工作。

(四)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其他教学改革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五)负责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六)负责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学术与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学术与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七)负责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教学、学术事务。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学院领导及职能部门人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依议事规则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 学校尊重师生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学校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学校党政部门推进学校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规定的学生是指学校按国家规定程序录取、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获得相应学业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生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四)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五)按时缴纳国家规定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进行监督和指导,支持和保障学生会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以学费收入和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补充。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学校职工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不断加强校园基本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资源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章外部关系

第四十六条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开门办学,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联系,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提供优质多样的社会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应当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和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四十八条学校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技研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协调机构,协调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条学校积极组建或参与职教集团,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五十一条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结成校友会。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院校学习、工作过或获得学校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地域或行业校友分会、校友联谊会。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七章学校标识

第五十三条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中心图案体现“潍职”内涵,加上校名的中英文形式组成。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校徽分别以红、白为底色,为长方形证章,题有校名。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上方印有汉语校名,下方配有英文校名,文字颜色为黄色。

第五十五条 校旗、校徽、校门等标志性方位上出现的学校名称,统一采用王光英题写的“潍坊职业学院”字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公历1028日。

第五十七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sdwfvc.cn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潍坊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校长建议,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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