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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4日 08:12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各部门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各部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账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调剂使用、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一般仪器设备,包括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 

4、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指原国家科委统管23种精密仪器,及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或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总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账。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三版)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件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第九条 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需求部门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申购计划由部门资产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汇总,平衡,报学院审批;购置单台(件)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申请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部门资产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呈学院批准。申购计划于每学期6月、12月提报。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申购计划经批准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 

4、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潍坊职业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潍坊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购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选择生产厂家与供货部门,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账簿,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使用部门应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使用部门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 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学院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资产管理处支配用于仪器设备维护维修。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管理技术档案,落实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纪律处分。仪器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学院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教育部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六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仪器设备。凡经学院批准的部门对外协作、有偿服务活动,必须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确保学院资产安全。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使用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应保持账物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院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 因部门任务变更导致仪器设备闲置,或因更新而闲置的旧设备,可以在院内调拨,调拨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二十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资产管理处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部门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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